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0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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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視為承攬。 3.自營作業者之認定,以管理、監督、指揮之有無決定之,. 如未能證明其不受管理、監督、指揮,一般以僱傭關係視. 為勞工。 「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及 ...
- 2修正條文 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
一、目的勞動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 ... 二、承攬關係之認定(一)承攬與僱傭「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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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,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,執行工作環 ... 承攬關係乃以民法之規定為依據,並以此為認定基礎,屬於契約之一種,依.
- 4承攬之意義與區分
其承攬關係之協. 調與合作良好與否,影響工程進行與工作安全至巨,在整體管理上相當重要。 貳、承攬之意義與區分. 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中並無承攬之定義,僅 ...
- 5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
(六)事業單位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,本身仍具指揮、監督、統籌規劃之權者,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。 (七)移動式起重機「連人帶車」之租賃關係,如出租人除出租移動式 ...